半岛在线体育网-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当前位置: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 纪检监察室 > 政策法规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编辑:纪委     发布时间:2014-04-22    浏览:5642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年)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设立审计经费专项预算,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六)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指导与检查;

(三)及时部署审计工作,开展审计工作检查,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院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财务、管理、工程、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职权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和所属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及效益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经济合同管理情况(所属单位、院办产业、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负责人、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和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门和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五)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合同、招投标资料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六)参加或者列席学院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一)因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参与学院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十三)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打击报复。

学院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可为学院所用;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程》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的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审计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核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形成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并报本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被审计责任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本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告。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主要负责人申请复核。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制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视违反规定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原《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10 1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