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原国家教委教审[1997]2号《高等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院办产业、基建、后勤等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均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期内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任期内单位经济管理状况,经济决定情况;
3.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4.任期内的债权、债务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5.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规情况;
6.个人遵守廉政纪律以及有无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已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五条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党委决定后,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室出具委托审计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学院审计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审计室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审计室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审计工作场所,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承担一定责任。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写出自己任职期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决策等情况的述职材料,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室,并对述职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承担一定责任。
第八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室要做好审计取证工作。审计人员可以采取调查、座谈、复制、审阅、分析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九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和干涉。
第十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室职权范围不能解决的问题,审计室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移交给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报学院党委、行政、并抄送审计室。
第十一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主管审计院领导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室向主管审计院领导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室向院党委和行政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被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报告将作为干部任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正确运用审计结果,并将结果运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院审计室。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院办企业和经济活动较多的科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