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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编辑:纪委     发布时间:2014-04-20    浏览:3520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合理控制资金流向,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院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禁止私设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单》和监察部等四部门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法规,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得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学院和各单位帐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私设和使用小金库

(一)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将学院预算经费转成外收入或相互挤占;

(二)截留隐瞒应上缴的税金、利润或其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预算外资金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以收抵支,逃避学院财务监督和管理的;

(三)学院下拔预算经费指标,按规定有部门是跨年度废止的,而被虚报、冒领或加大项目成线将款项作为本单位收入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劳务、加班费发放标准,或虚报、冒领劳务和加班报酬的;

(四)违规收费和以各种会议费、培训费的名义套取现金,以虚假发票等形式骗取的资金;

(五)以合作和交流事项的名义,把学院资金转移到外单位,又由外单位的劳务和酬金返还,而未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

(六)在商品采购和在图书资料订购等活动中收受的折扣、回扣返还,在基建维修、仪器设备维修等活动中以返还等方式获取的利益;

(七)将学院资产处置、出租,或利用其学院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所收款项不上报审批,自行支配;

(八)将单位暂行闲置的资金或未及时上缴学院的代收款、长期留置单位流动,以个人名义存放银行储蓄或存放其他地方的。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依规办事。

第六条  学院计财处要加强对二级财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二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学院对所属主要经济单位可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如发生违纪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学院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被委派会计的责任;学院所有收费必须在学院计财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各单位接受各项委托收费,必须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学院,院属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

第七条  学院各独立核算单位只能在学院资金结算中心开设一个基本帐户,未经计划财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在社会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帐户。

第八条  学院坚持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计划财务处应与学院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部等四部门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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